为庆祝现代司法执行机构成立105周年,蒙古司法执行总局(ШШГЕГ)与科学研究院历史与民族学研究所联合举办了题为“蒙古游牧民族的法律与惩罚:传统与演变”的学术研讨会。会议重点讨论了游牧民族刑罚执行的传统问题。司法执行总局局长A.Namssamdin博士在报告中指出,早在匈奴时期,刑期最长可达十天。研究表明,蒙古民族在历史长河中始终保护突厥法律体系,传承和发展法律制度,并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。古代君主制国家中的司法活动直接受君主意愿的影响,君主拥有最终的审判权,并任命官员执行刑罚。研究蒙古历史上的法律和惩罚,对于发展司法执行学具有重要意义。该研究分为四个阶段:古代(公元前3世纪至12世纪)、中世纪(13世纪至20世纪)、现代(20世纪初至20世纪末)和新时期(20世纪末至1992年以后),涵盖了匈奴、鲜卑、柔然、吐跋、铁勒、柔然、回鹘、突厥、辽等多个政权的历史。例如,辽朝的惩罚制度非常严厉,曾处决一名官员并没收其财产。